2014年底,江苏省泰州市6家企业因违法倾倒废酸,被法院判决赔偿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成为迄今为止赔付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时间轰动全国,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时隔一年,如今,法院判决后各家企业的执行情况如何?根据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环境损害评估规范和计算方法仍需怎样完善?巨额赔偿金如何管理使用?围绕这些问题,《经济日报》记者进行了相关调研。
天价罚单更加重视预防污染
“企业想做成百年老店,环保必须放在第一位。这个案件的发生,对我们是个好事,倒逼我们走绿色发展道路。”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明军感慨地说。
常隆公司是“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之一,被法院判处赔偿款最高,达8270万余元。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常隆公司分3次将赔偿款的60%共计4960万余元缴纳至泰州市中级法院,同时又投入4800万余元用于技术改造。
2011年至2013年,江苏省泰州市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两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该案经环保部门调查后,14名企业责任人被抓获,当地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处二至五年徒刑,并处罚金16万元至41万元。
此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6家涉案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6家涉案企业赔偿1.6亿余元,用于环境修复。其中4家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担任该案审判长。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该案于2014年12月29日宣判。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即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和臻庆公司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270万余元、4101万余元、846万余元、2645万余元、170万余元、32万余元,合计1.6亿余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你有没有过错,污染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许前飞认为,这条原则应当坚持,环境权利的价值要比任何一家企业的经济利益要高得多。
其实,同样是1.6亿余元的判决,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的内容却有很大变化。
根据二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等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1亿元用来治理和修复,6000万元是用来预防进一步可能发生的污染。”许前飞认为,司法的重要功能就是确立规则,希望通过判决能够有效治理和修复环境污染外,更重要的还有预防。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须规范
在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审理期间,泰兴市环境监测站对因违法倾倒废酸受到污染的水体进行了采样监测;江苏省环保厅认为,相关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规范要求,出具了对监测数据的认可文书;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受当地检察院和环保局委托,出具了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大学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技术咨询意见。这些做法符合环境案件的技术性特点,体现出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
“泰兴市、泰州市、江苏省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监测机构,都给予原告有力支持,特别是在水质监测和基数认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这也为其他地方的环保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借鉴。他同时指出,环境污染的损害评估必须规范,才能为法庭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根据环保部关于污染损害评估的推荐方法,污染修复费用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地表水污染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为:Ⅲ类地表水的污染修复费用为虚拟治理成本的4.5至6倍。据了解,相关水体受污染前的水质状况均为Ⅲ类地表水,应当按照Ⅲ类地表水的污染修复费用系数,即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计算污染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治理6家企业每吨副产酸各自所需成本,即为推荐办法所称的虚拟治理成本。1.6亿余元的损害恢复费用,就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余万元,以及根据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4.5倍系数得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审理时,新环保法尚未施行。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去一直是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最大难题。
新环保法施行后,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管辖、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问题,最高法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统计,目前,在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其中,700余家社会组织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泰州市和江苏省两级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分别在一审、二审出庭,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明确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传递了环保正能量。”别涛说。
赔付资金管理方式有待完善
截至2015年12月17日,在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6家企业共缴纳赔偿款5661万余元,投入技改资金1亿余元。其中,臻庆公司已经全部赔付到位,常隆公司和富安公司已完成赔付额的60%,投入技改资金均超过赔偿款的40%。而另外3家公司没有赔偿到60%,具体履行情况是:施美康公司赔偿163万余元,投入技术改造595万余元;申龙公司赔偿102万元,投入技术改造1650万元;锦汇公司赔偿300万元,投入技术改造2309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然而,在如何赔偿方面,司法解释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也就是说,这些款项不能交给原告。本案判决的天价罚单主要用于直接受到污染水体的修复,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关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环境治理。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胜诉后所得的赔偿金不能支付给社会组织。”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指出,现在各地方法院的做法不同,还处于探索当中。比如,云南、贵州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设立专项账户,有的直接是政府国库监管使用,有的是由环保局或是法院监管使用。
王旭光表示,最高法正在协调财政部、环保部探讨是否能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或基金,用于此类赔偿金的监管。赔偿金如果在治理了案中的污染之后,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其他污染的治理。此外,结余的款项还可以用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等必要的费用。
在最高法日前发布的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中,有3起为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据统计,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4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45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17件;3件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2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绿色发展的引领评价示范作用正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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